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和省市教育管理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以“爱国守法、文明诚信、博学笃志、友善健康、求是创新”为努力方向。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或上传综合素质评价平台。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或上传综合素质评价平台;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并可对情节严重者依据相关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规定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